采用日期: 08/26/1988
修订日期: 
最后回顾日期: 01/16/2024
引用: Mus 708.1, 708.1.1; 妈妈3 - 0210; 393-405,406,文学硕士; 《公平劳动标准法案》的规定; 29 U.S.C. 201等系列; 联邦法典第29卷第五章
售票室: 政府 and Finance
批准: Vice Chancellor for 政府 and Finance

  1. 政策

    蒙大拿州西部大学的非豁免雇员是受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保护的个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获得加班费或补偿时间。

  2. 目的

    该政策的目的是确保加班费和补偿时间的累积符合公平劳动标准法、蒙大拿州法律、集体谈判协议条款和蒙大拿州董事会通过的蒙大拿州政策。

  3. 程序

    1. 定义

      1. 加班: 非豁免雇员每周工作超过四十(40)小时。 如果员工的工作时间是交替的(例如,“4-10”),加班时间将以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为基础。
      2. 工作时间: 七(7)个连续的24小时时段,从周日中午12点01分开始,到下一个周六午夜12点结束。 只有经主管行政与财务/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批准,部门才能改变这一既定的工作周。 除非在集体谈判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工作周的定义应适用于集体谈判协议所涵盖的雇员。
      3. 工作时间: 包括所有带薪工时,包括年假、病假、假期和补偿时间。
    2. 加班

      1. 受《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约束的分类和临时非豁免雇员应按雇员正常时薪的1.5倍领取加班费,或按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40)小时的所有工作时间的1.5小时计算补偿时间。
      2. 经员工和主管双方同意,在支付工资期间,每日工作时间表可增加到八(8)小时以上或减少到八(8)小时以下,以适应工作量的波动,而不计入补偿时间或加班费。
      3. 员工必须得到直接主管的许可才能加班或获得补偿时间。 如果将加班时间计算为补偿时间,而不是按加班费支付,则在授权加班时间之前,员工必须与主管达成谅解。 主管负责确保员工只在批准的加班时间内工作。 员工是否获得补偿金或加班费的决定将由员工和主管共同商定。
      4. 在某些情况下,如因公务需要,差旅时间可予补偿。 旅行时间只包括运输过程中必要的时间。 它不包括吃饭、住宿或社交活动的时间,即使是与业务有关的活动。 对旅行时间的其他限制在《公平劳动标准法》中有规定。
      5. 参加研讨会或会议,主要是为了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可以作为正常工作日的一部分; 但是,如果是正常工作日的一部分,则不得就此类事件要求补偿时间。
      6. 有资格获得加班费的全职员工,如果接受了其他UMW部门的额外工作,必须支付额外工作的加班费。 加班费由员工在全职岗位上的时薪决定。
    3. 补偿时间

      联邦法规允许非豁免补偿时间的最高累计为160小时工作时间/240小时补偿时间。 除联邦条例规定外,可规定较低的最高应计额。 一旦达到规定的允许应计额,非豁免员工应获得所有额外加班的加班费。

      经UMW主管批准,补休时间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可累计的最高补偿时间为60小时(相当于在每周工作超过40(40)小时的工资状态下工作40小时)。 一旦累计60个补偿工时,员工将获得加班费,而不计入补偿工时。
      2. 员工使用累积补偿时间必须事先得到主管的批准。 补偿时间应在员工和主管双方同意的时间进行。
      3. 如果雇佣关系终止,除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未使用的补偿时间将按终止时的正常工资水平支付给雇员。

      当一名雇员要求补休工时,而国家的利益要求雇员出席时,国家的利益高于雇员的利益。

      员工必须向部门主管提交书面申请获得补偿金(如果不是终止雇佣关系),如果获得批准,必须提交行政与财务/学生事务副校长批准,然后才能处理工资。

  4. 权威

    Mus 708.1, 708.1.1; 妈妈3 - 0210; 393-405,406,文学硕士; 《公平劳动标准法案》的规定; 29 U.S.C. 201等系列; 联邦法典第29卷第五章

  5. 责任

    主管行政和财务/学生事务的副校长,主管,人力资源服务副主任